事件回顾
自2017年至2021年3月,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谷某以代收保险费、在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、有礼品赠送等名义及以虚构办理保险业务实为办理贷款业务的方式,先后骗取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1万余元。在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,谷某还编造帮助被害人退款等理由,以支付宝绑定被害人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,窃取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。
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,已构成诈骗罪;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,数额巨大,已构成盗窃罪,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最终,赣榆法院以诈骗罪和盗窃罪,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。谷某不服,提出上诉,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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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
在上述事件中,赣榆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和盗窃罪,数罪并罚。那么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?
法律依据
《刑法》第六十九条
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,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,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、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,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,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,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,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,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,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,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。
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,执行有期徒刑。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,或者拘役和管制的,有期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后,管制仍须执行。
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,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,合并执行,种类不同的,分别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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